保险公司被合并了,其理赔也是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内容来理赔,投保人的权益是不会受到影响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之后,刘女士不幸确诊为某种重大疾病,且符合两家保险公司合同里规定的理赔病种,并且两家公司的合同里都明确说明:只要确诊,就可以获得理赔。刘女士想了解是否可以从两家保险公司获得重疾险理赔金?而医疗险又该如何索赔?解惑:中意人寿广东省分公司运作部主管曹敏表示,重大疾病保险一般为给付型,按照合同约定定额赔付,即使在不同公司投保,只要确诊患有保单注明的重大疾病,病情符合赔付标准,就可以同时获得两家保险公司的重疾给付。但医疗险会有所不同,医疗险包括费用报销型及补贴型两种,如果投保的是费用报销型,这类保险赔付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标准计算给付数额,给付金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如果投保的是补贴型保险,这类保险属于定额给付型,与实际医疗费用无关,理赔时无须提供发票原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的补贴标准,对被保险人进行赔付。无论在治疗中花多少钱,得什么病,赔付标准不变。如果刘女士在两家不同的保险公司购买的均是费用型医疗保险,可在两家公司获得赔付,但是,赔付遵循补偿原则,两家公司合计总的赔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如果在两家不同的保险公司购买不同的产品,一份是费用型,一份是补贴型,则两家保险公司根据各自的合同约定进行理算和赔付,相互不受影响。如果在两家不同的保险公司购买的都是补贴型保险,则可以同时获得两家保险公司的定额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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