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的基本任务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警察的基本任务是:1、维护国家安全;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3、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4、保护公共财产;5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五、 人民警察法确定的原则
(一) 警务活动的原则
《人民警察法》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原则是公安机关宗旨的体现,是公安工作基本方针和路线的法制化,也是社区警务战略思想的法律依据。
(二) 行为规范的原则
《人民警察法》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这一原则包含了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纪律规范三个方面的内容。它是依法治警方针和一德治警方针的体现,也是从严治方针的法制化。
(三) 法律保护的原则
《人民警察法》第5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这一原则是在1957年颁布的《人民警察条例》基础上新增加的内容,其含义是:第一、法律保护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第二、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不受非法干涉;第三,人民警察合法的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这一规定是对人民警察执行警务的最根据保障。警察法第19条、32条、33条、34条、35条等条款都体现了对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的法律保护。
第二节 人民警察的职权
一、 人民警察职权的概念
(一) 人民警察职权的概念
《人民警察法》第二章规定了人民警察的职权,其内容包括人民警察的职责和人民警察的权限。所谓人民警察的职责,是指法律确定的人民警察的职务责任。所谓人民警察的权限,是指法律规定的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所享有的权力。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权限合称人民警察的职权,人民警察的职权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人民警察的职务责任和为履行职务责任所享有相关权力。
(二) 人民警察的职权的特征
人民警察的职权,又称警察权,它具有以下特征:
1、 警察权是一种国家权力,是国家通统治权和管理权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基本权力
警察权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
2、 警察权的主体是人民警察
警察权力的主体包括人民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人员。人民警察机关是国家为实现警察职能而设立的行使警察权的专门组织。警察人员基于任职而与国家警察机关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的实质,是通过国家法律确定下来的国家委托关系。警察人员实施警察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归于所在警察机关,并最终归属国家。
3、 警察权的内容是由法律确定的
警察权具有法的规定性,或称内容法定性。表现在:
a、 人民警察的任何职权都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和授予的;
b、 未经法律许可,人民警察无权擅自变更、转让或者放弃权力;
c、 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一经作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改变和撤销。
4、 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责与权限的统一
人民警察的职责与人民警察的权限密不可分。职责是全力的前提和基础,权力是履行职责的保证,二者在实施的过程中达到统一,人民警察的职责伴随着人民警察权力德的行使而履行,权力的行使过程就是职责的履行过程。如果放弃权力,也就意味着放弃职责,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二、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
《人民警察法》第6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的职责,其他机关的人民警察,依《人民警察法》第18条的规定,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 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2)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3) 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4) 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5) 惯例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6)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7) 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8) 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9) 管理户政、国籍、入镜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有关事务;
(10) 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11) 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12) 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13) 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知道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1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此外,《人民警察法》第19条作了“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的规定,增强了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责任感。同时也对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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