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广东省为例,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是学术问题,不是政府行为,因此不能提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诉讼。所以,遗憾地告诉您,只能无奈接受了。
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次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为最终结论,不能申请复核、重新鉴定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因此,你只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