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原告: 孙梅云,女,45岁,汉族, 某某单位退休职工,现住上海市某某路某某号,电话:******* 原告:王振初,男,46岁,汉族,某某单位下岗职工,现住上海市某某路某某号,电话:******* 被告:三甲港海滨度假娱乐公司,地址:上海浦东某某路某某号法定代表人:蔡国荣,职务:三甲港海滨度假娱乐公司老板,电话:*********,邮编:******** 被告:东方酒楼,地址:上海市某某路某某号法定代表人:蔡国荣,职务:东方酒楼老板,电话*********,邮编:********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三甲港海滨度假娱乐公司和东方酒楼连带赔偿原告孩子的死亡赔偿金145000元,精神抚慰金350000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2000元,住宿费1000元,合计5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两原告是夫妻关系,死者王嘉铭是他们的儿子。原告的儿子王嘉铭和他的伙伴们(王叶飞、刘佳、章佶慈)于2002年8月17日上午九时左右在被告经营的三甲港海滨浴场结伴出游,那天的天气是局部地区有阵雨或雷雨。进去了大概二十分钟,王嘉铭不幸被雷击中,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因电流贯穿心脏造成心脏损伤严重,雷击后溺水,引起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事后,两位原告万分悲痛,与被告方经过多次交涉,双方最终没能协商成功。 原告认为其儿子经过合法方式,即正规买票进入浴场,在浴场内出游,那么被告浴场就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且被告方的浴场作为与雷电相关的服务产业,应在经营当中要时刻非常警惕有关讯息,以防止和避免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后果。打雷是不可抗力的,但浴场处于水陆交界之处易受雷击,且没有履行经营者的疏散义务、告知义务,以及管理义务、劝阻义务,才因为他的疏忽导致了惨剧的发生。原告现在非常哀痛,期望为儿子讨个说法,让他瞑目。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1、三甲港海滨浴场门票一张,由死者王嘉铭于事发当天进入三甲港海滨浴场时购买;2、《关于三甲港海滨浴场雷击伤人案相关防雷知识调查情况》的证明一份,由曹和生教授代表上海市防雷中心出具;3、2002年8月16日,也就是在王嘉铭出事前一天当地的天气预报内容复印件一份,取自上海中心气象台;4、证人:张宏,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医生,住址:上海市某某路某某号。 此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人:孙梅云、王振初2009年5月5日代书人:
民事起诉书
原告a,男,****年*月**日生,汉族,XX县人,现住XX县S乡H村。
被告B,男,****年**月**日生,汉族,***县人,住址XX县F镇G村下园。。
诉讼请求
一、 要求被告B偿还原告的借款****大写元(****小写元);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清偿时止。
二、 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向原告借款****元,被告承诺原告于数日后归还,同时立下借据(见附件1)。到期后,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而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推搪,至今未清偿其所欠原告的借款。被告方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正当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故原告具状起诉,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为盼。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a
*****年*月**日
附:1、本诉状副本1份;
2、借条复印件2份;
3、原告户籍证明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