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以下几种情形而无故提出赔偿的法院是不一定支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张然是否有权利卖李新的住房,买房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分别是谁,为什么?在此法律关系,张然的身份如何确定,李新可找谁承担相应责任?为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