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由当地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社区矫正实施办理》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由于事情原因,身体不适,需要在外居住,避免服刑期间带来的身体疾病,需要在外居住,特此提出申请。请上级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