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2)商标具有独占性。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称所有人的商标权。(3)商标具有价值。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商品服务质量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其中特别要强调的是商标的显著性特征(又称显著性),即是指商标易于区别含其他商标的商品、服务等的可识别性和独特性,消费者可以凭借该商标特征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特点、信息等。
商标的特征:
(1)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2)商标具有独占性。
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称所有人的商标权。
(3)商标具有价值。
《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高航网知识产权小编为您解答:
1、专有性:商标权的专有性又称为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非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时间性:商标权的时间性也称法定时间性,是指商标权为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在有效期限内才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商标权即终止,不再受法律保护。
3、地域性: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这是由商标权的国内法性质所决定的
1.
公用性:
标志设计的本质在于它的公用性。经过艺术设计的标志虽然具有观赏价值,但标志主要不是为了供人观赏,而为了实用。标志是人们进行生产活动、社会活动必不可少的直观工具。标志设计有为人共用的,例如:公共场所标志、交通标志、安全标志、操作标志等;有为国家、地区、城市、民族、家族专用的旗徽等标志;有为社会团队的、企业,仁义、活动专用的,如徽、会标、厂标、社标等;有为某种产品专用的商标;还有为集体或个人所属物品专用的,如图章、签名、花押、落款、骆印等,都各自具有不可代替的独特的使用功能。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志其兼有维护权益特殊使命。
2.
识别性:
标志最突出的特点是各具独特面貌,易识别,显示事物自身的特征,标示事物间不同的意义,区别与归属是标志的主要功能。各种标志直接关系到国家、集团乃至个人的根本利益,决不能相互雷同、混淆,以免造成错觉。因此标志必须特征鲜明,令人一眼即可识别,并过目不忘。
3.
显著性:
显著是标志又一种特点,除隐身标志外,绝大多数标志的设置就是引人们注意。因此色彩强烈醒目、图形简练清晰,是目标通常具有的特征。
4.
多样性:
标志种类繁多、用途广泛,无论从其应用形式、构思形式、表现手段来看,都是着及其丰富的多样性。其应用形式,不仅是平面的,还有立体的,其构成形式,有直接利用物象的,有以文字符号构成的,有以具象、意像或抽象图形构成的,有以色彩构成的。多数标志是由几种基本形式组合构成的。就表现手段来看,其丰富性和多样性几乎难以概述,而且随着科技、文化、艺术的发展,总在不断的创新。
5.
艺术性:
凡经过设计的非自然标志都具有某种程度的艺术性。既符合实用要求,又符合美学原则。给人以美感,是对其艺术性的基本要求。一般来说,艺术强的标志更能吸引和感染人,给人以强烈和深刻的印象。标志的高度艺术化是时代和文明进步的需要,是人们越来越高的文化素养的体现和审美心理的需要。
6.
准确性:
标志无论要说明什么、指示什么,无论是寓意还是象征,其含义必须准确。首先要易懂,符合人们认识心理和人士能力。其次要准确,避免意料之外的多了解或误解,尤应注意禁忌。让人在短时间内一目了然、准确领会无误,着正是标志尤其是语言的长处。
7.
持久性:
标志与广告后者其他宣传品不同,一般都是有长期的使用价值,不清易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