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条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申领和补办换身份证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2.申请人原申领的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的《数码照相回执》;
4.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办理流程:
1.持上述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首次办理身份证,并填写申请表。
2.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证明提交后会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无误后,申请人可领到《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3.在通知时间内,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办理的派出所领取证件。
办理地址:
申领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如果属于户籍地:在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可以通过户口本确定派出所)
根据公安机关管理相关规定,因为派出所是公安局的派出单位,对所辖区内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只有派出所无法办理的业务才交由公安局办理。
因此应当在派出所办理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因需要现场制作所以交由公安局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八条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如果属于异地:符合条件的在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异地受理点办理,但因各地执行进度不一样,具体需要咨询当地公安机关。异地办理身份证条件:
1、已经在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过身份证(非第一次申领),
2、没有相貌或指纹与本人不符、不良信用记录等不符合异地办理情形,
3、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实施异地办理服务
4、异地所指是跨行政辖区的,同县区不能在户口所在地以外的公安机关办理
5、持有效证件(户口本、居住证或过期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