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中,外购的固定资产存在分期付款购买的情况,这里的分期付款方式要求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期限比较长,超过了正常信用条件,但是准则没有明确说明衡量这个“比较长”的具体期限,因此实务中要求会计人员根据自己的经验进行职业判断。 在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的情况下,该类购货合同实质上具有融资租赁性质,购入资产的成本不能以各期付款额之和确定,而应以各期付款额的现值之和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信用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摊销金额除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外,均应当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初始确认时: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购买价款现值)(未付本金)
未确认融资费用(差额)(利息)
贷:长期应付款(应支付金额)(应付的本利和)
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时:
借:在建工程(资本化)
财务费用(费用化)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每一期长期应付款的期初余额-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期初余额)×实际利率]
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长期应付款的金额可以理解为应付的本利和,而未确认融资费用则理解为利息,所以用“长期应付款的期初余额-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期初余额”就是本金的期初余额,然后用本金×实际利率,就是当期应该摊销的利息。
即:未确认融资费用每一期的摊销额=(每一期长期应付款的期初余额-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期初余额)×实际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