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有关“环境行政处罚”分散在各种环境法律和法规中,重叠交叉现象严重,乃至功能完全相同的行政处罚在各个环境法律法规中的表述各异,如《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这一处罚种类在环境立法中的表述至少有以下几种:责令停止生产、使用;责令停业和关闭;责令停业、关闭;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责令停业治理;责令停产等,其他环境行政处罚也多有类似现象。
这主要是目前环境资源的立法基本上都由负责管理的部门起草法律、法规草案,然后再送立法机关,部门之间和立法缺乏沟通和衔接。要改变这种情况,需要改变立法起草的方式,或者由立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直接组织起草,或者由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法律专家和有关管理部门组成起草小组,并由处于中立地位的法律专家主导起草过程。此外,1996年《行政处罚法》通过后,但相应的环境立法并没有及时得到修订,或者虽有修订却对这一现象没有给予注意,也是造成上述混乱状况的原因。要尽量保证环境行政处罚种类的统一和环境行政处罚的权威,应当在修改有关立法时对此给予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