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买烟酒的用途不同,进项税处理方式不同。分下列两种情况。
一、企业购买烟酒当做货物用于销售,按照规定可以依法抵扣。
二、企业购买烟酒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以及非应税项目则不得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购进烟酒用于销售的,属于这种情况,进项税可以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可知,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企业购买烟酒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了以上非应税项目,属于上面规定的情况,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扩展资料:
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企业维修内部职工浴室领用原材料10000元,其中购买原材料时抵扣进项税160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浴池维修) 11600
贷: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600
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进项税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