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于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是另一方当事人所负有的义务,因此讨论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实际上也能够兼顾义务。
由于合同当事人是指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的人,因此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仅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保单所有人、受益人则属于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而保单所有人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受益人多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故工程保证保险合同的权利主体一般指投保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三者。
1、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权利
知情权是投保人获取、知悉与保险合同关信息的权利。这一权利主要通过保险人应尽的基本义务实现,对应着《保险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以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保险合同解除权是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解除合同的权利。依据《保险法》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享有对保险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而保险人仅可以通过保险合同的约定来限制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
保险合同变更权是投保人享有的和保险人协商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在原订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变更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预付款返还主体甚至是保险合同,但都需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2、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权利
保险费收取权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对应着《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示范条款还进一步明确: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不生效。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即《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在工程保证保险中,保险人享有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依法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一般而言,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三种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在工程保证保险中,被保险人未按照建设工程合同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对工程项目应尽责任的,保险人亦有权解除合同。
3、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权利
依据《保险法》第十二条中的“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即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权利。在工程保证保险中,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以要求保险人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另外依据《保险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保险公司破产财产清偿顺序,被保险人也享有保险金优先受偿权,即优先于部分债权人受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还享有保险合同有利解释权,对应着保险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这是《合同法》所规定的格式合同“不利解释原则”在保险合同中的延申。
4、权利的设立、变更、终止
保险合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会带来保险权利的变化:保险合同自成立始,投保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便以合同条款的形式确定下来;在变更保险合同后,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将变更后的各方权利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最后在保险合同终止时,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灭。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但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且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当然除了以上基本权利外,投保人还享有订立保险合同的自主权,保险人还享有对保险标的的检查、建议权以及经被保险人同意采取安全预防措施权,被保险人还享有指定和变更受益人及受益顺序的权利。对于工程保证保险合同主体而言,也唯有了解法定权利,方能充分行使权利。
您好,
一、保险合同中应该针对保险人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一)除非法律或合同中事先另有规定,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不得擅自提出解除合同;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下述法定或约定义务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1.被保人违批告之义务
2.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违反了保证条件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且合同中明确规定其违反这些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保险人根据法定或约定事由解除合同时,一般可不退还其已收取的保险费,并有权在其保险期间承担的保险责任,向投保人追偿保险
(三)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根据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发生(投保人没有违反规定义务)可解除保险合同,这时保险人应当按日计算未到期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四)保险合同成立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则应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保险金的支付主要包括:
1.损失赔偿金。这是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而定的,但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2.施救费用。这是指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为了抢救或保护保险财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3.诉讼费用。向第三者追偿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4.其它有关费用。如为了认定损失是否属保险责任范围,所支付的受损财产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等。
上述各项费用的给付由保险人承担,在计算时,第一项与其它各项一般应分别计算,但以不超过其保险金额为限。各项损失费用的赔偿,保险人一般采用现金方式支付,但合同中另有约定的,应按约定办理。保险人与投保方达成有关赔偿金额协议之后,一般应于10日内偿付。
二、保险合同中应该针对被保险人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一)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范围内,遭遇灾害时,有权要求保险方支付规定的保险费用。
(二)交纳保险费。被保险人(投保人)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按期、如数交纳保险费用。
(三)尽力保护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在保险的财产受到侵害时,有义务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护其保险标的安全与完整,并接受保险人对保护措施的检查、监督及合理的建议。
(四)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办法来抢救保险标的,尽可能避免损失的扩大。
(五)被保险人有义务如实申报保险标的危险状况,当保险标的所受危害程度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及时修订收费标准。
保险合同中应该针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有利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规范自己的行为,确保保险合同的顺利履行以及稳定我国保险业务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