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是附加刑的一种。
法律规定:《刑法》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