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出口产品肯定符合中国的出口标准,但是符合中国标准并不一定意味着符合美国的标准。尤其是食品行业,没有一个统一的国际标准,各国都有自己的标准。
2。楼主如果今后还想在这行业做下去,只能接受美方FDA的检验结果,接受美方退货要求(如果退货成本过高,也可请美方代为销毁)。虽然听起来不爽,但这是最妥当的做法。
3。如果楼主坚持认为产品符合中国标准,不同意退货。那么肯定将被美方列入“黑名单”,今后该企业的产品可能再也无法在美国市场上立足,也会影响到同类产品的销售,更有可能影响到中国产品的声誉。得小利而失大利,实属得不偿失。
客户常要求在合同中订立关于"农药残留量"的指标,由于我方对该冷冻食品的出口难以保证不超过"农药残留量"的规定比例,因此不同意将着项标准列在合同条款内.
为什么总是做“掩耳盗铃”和“亡羊补牢”的事情!!
现在只有按二楼说的办了!!!
即使因为合同条款,官司打赢了,以后别想在美国市场立足了。
调查一下,在美国市场上同类产品是如何达标的。难以保证只是借口,在国际贸易中,没有借口,只有残酷的竞争!!!
不知道
二楼真是大师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