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轮土地承包期多长?什么时候开始?

PS:湖南地区
2024-11-29 11: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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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第一轮从1978年开始,承包期十五年。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已开展了两轮承包。

第一轮承包最早的1993年到期。

1993年11月,中央发文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延长三十年。

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和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都明确,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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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 第三节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承包地

回答2:

中国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对土地承包期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在中国农村实行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之初,承包期一般都比较短。

后来认识到,承包期限过短,难以调动承包人增加投入、合理开发土地的积极性,甚至可能导致短期行为和对土地的掠夺式经营。

这样,国家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就失去了积极意义。

因此,1984年,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土地承包期限应当适当延长。

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

根据这一精神,全国各地陆续将土地承包期确定为15年。

但也有一些地方为了解决人地矛盾,频繁调整土地,真正达到15年的很少。

1993年,一些较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地方,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为了及时指导,国家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

此后,随着延包工作的陆续开展,国家有关政策曾多次对土地承包的期限问题做出规定。

如,1993年指出,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长30年不变。

1997年指出,土地承包再延长30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

1986年通过并于199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也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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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特点

1、流转速度加快,渐具规模。

自1998年土地二轮承包以来,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速度呈逐年递增之势,流转的土地面积不断扩大,所涉农户不断增多。

至目前为止,流转的土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比例少则5%,多则15%以上,平均比例为8%左右,涉及土地流转的农户数约占总农户数的26%。

2、流转类型多样,比例不均。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分为各种不同的类型。

一以流转主体为标准,可分农户与村委会之间的流转和农户与农户之间的流转。

其中以农户与农户之间的流转为主,流转面积约占总流转面积的90%。

二以流转对象为标准,可为责任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动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三荒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其中以责任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主,约占总流转面积的96%。

三以流转方式为标准,可分为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投股或参与股份合作等其他方式流转。

其中以转包为主,约占总流转面积的70%以上。转包中又以外出打工或经商农户,将土地转包给亲友或本村其他农户居多。

此外,还有农户将土地转包给种植、养殖大户以及集体向农户反租转包等形式。

四以流转是否签订协议为标准,可分为协议流转和无协议流转。

其中协议流转农户略占优势,占总流转农户数的65%左右。

协议流转又分为书面协议流转和口头协议流转,其中口头协议流转占协议流转的绝大多数,签订书面协议流转的农户不足总流转户的10%。

五以流转是否有偿为标准,可分为有偿流转和无偿流转。

其中以无偿流转为主,约占总流转户的60%以上。

六以流转是否履行报批准、备案或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变更登记程序为标准,可分为批准流转、备案流转、登记流转和自行流转。

其中以自行流转为主,占总流转面积的95%。

3、流转行为欠规范,缺少管理。

流转行为严重不规范,表现为自行流转多,报批准、报备案的少,申请变更登记的更少。

口头协议多,书面协议少;约定不明的多,约定明确的少;书面协议内容不规范的多,规范的少等。

有些村存在连锁流转现象,接受流转的农户又将自己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其他农户,形成锁链式流转。

镇、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普遍缺乏严格规范的管理。

4、部分耕地被非农业化,有极少量的非法流转行为存在。

有的耕地被转为非农用途,主要用于招商引资、工业园区、小城镇等项目建设。

这些建设用地绝大多数履行了批准手续,也有一小部分没有被批准。

相关镇为了完成工业发展等任务,以镇政府或用地单位名义,采取向农户租赁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流转到自己名下,用于非农建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流转

回答3:

我国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对土地承包期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在我国农村实行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之初,承包期一般都比较短。后来认识到,承包期限过短,难以调动承包人增加投入、合理开发土地的积极性,甚至可能导致短期行为和对土地的掠夺式经营。这样,国家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就失去了积极意义。因此,1984年,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土地承包期限应当适当延长。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根据这一精神,全国各地陆续将土地承包期确定为15年。但也有一些地方为了解决人地矛盾,频繁调整土地,真正达到15年的很少。1993年,一些较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地方,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为了及时指导,国家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此后,随着延包工作的陆续开展,国家有关政策曾多次对土地承包的期限问题做出规定。如,1993年指出,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长30年不变。1997年指出,土地承包再延长30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1986年通过并于199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也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回答4:

我国最早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是安徽省凤阳县凤梨公社小岗村,在1978年。但我国大部分地方第一轮承包时间普遍为1983年前后开始到1997年前后结束,承包期为15年。

回答5:

应该是1978年到1980年,一般期限是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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