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儿童的概念
什么样的儿童称特殊儿童?我们可以有不同的着眼点。例如,可以依医学的观点,从病因分析上来确定谁是特殊儿童:也可以依机体上或心理上的特质来区分谁是特殊儿童。但从教育的观点看,并不是所有在机体上或心理上呈现“特殊”特质的儿童皆可称作特殊儿童。例如,一个儿童,天生白发,在学校里自然与其他儿童不同,且这种机体上的特质十分显眼,但其在学习上的需要与一般儿童并没有两样,自然不能把他算作特殊儿童。特殊儿童之所以特殊,是就其学习需要的特殊性而言。例如,一个儿童智能特别低下,无论如何也赶不上教师在班级教学中的进度;他在学习上有特殊的需要,需要教师在课程与教学上给予个别的考虑,那么,他就是教育上所谓的特殊儿童。所以有的学者就把特殊儿童视为“有特殊需要的学习者”。
在教育上为了明确地确定谁是“有特殊需要的学习者”,有必要完整地、精确地把握特殊儿童的概念。台湾心理学家郭为藩为特殊儿童作如下定义:特殊儿童系指由于某些生理的、心理的或社会的障碍,使其无法从一般的教育环境获得良好的适应与学习效果,而需藉着教育上的特殊扶助来充分发展其潜能的儿童。美国著名的特殊教育学者柯克(Kirk,1983)对特殊儿童的定义是:在心智特质、感觉能力、神经动作或生理特质、社会行为和沟通能力方面,偏离一般或常态儿童,或具有多重障碍的儿童。而这样偏离的情形,须达到儿童得靠学校教育设施的调整,或特殊教育服务的提供,才可发展其最大潜能的程度。
从上面所引的中外学者对特殊儿童下的定义,显然所谓特殊儿童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其身心特质的过分突显,二是非得借助特殊的协助,否则将无法满足其教育需要。因此,那些身心特质与一般人虽有差异,但仍能适应普通教育环境者,不能列为特殊儿童。
二、特殊儿童的分类
对特殊儿童的分类,通常依据特殊儿童身心特性为标准。特殊儿童的分类反映了教育专业人员对特殊儿童的看法与态度,显示一个国家的特殊教育目标,所以特殊儿童如何分类、各类儿童如何称呼,颇受学者重视。我国对特殊儿童的分类,根据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制定的标准,列出五类: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病残疾。但这个分类并不是穷尽我国所有残疾人的类别.美国于1975年公布的PL94—142号联邦法令《全体残疾儿童教育法》,把特殊儿童分为十一类,即智力落后、重听、聋、语言障碍、视觉障碍、重度情感紊乱、畸形损害、其他健康损害、聋盲、多重障碍和特殊学习缺陷。这种分类较细,可供我们参考。
以上的分类,都没有包括超常儿童,这是对特殊儿童按狭义理解所作的分类。按狭义的理解,还有一些与特殊儿童同义的称呼,如:缺陷儿童、残疾儿童、残障儿童、伤残儿童、障碍儿童等。此外,对特殊儿童还有一种广义的理解,那就是把正常儿童以外的各类儿童都算作特殊儿童。那样,就把超常儿童包括在内了。从广义的特殊儿童所作的分类,台湾的“特殊教育法”的分法,值得一提。按这种分法,首先将特殊儿童分为资赋优异与身心障碍两大类,其后,在此两大类下再加细分类别。资赋优异儿童再分为:(1)一般能力优异,(2)学术性向优异,(3)特殊才能优异。
身心障碍则包括下列几方面:(1)智能不足,(2)视觉障碍,(3)听觉障碍,(4)语言障碍,(5)肢体障碍,(6)身体病弱,(7)性格异常,(8)行为异常,(9)学习障碍,(10)多重障碍,(11)其他显著障碍。
本书要讨论的特殊儿童,虽是从广义上的特殊儿童概念着眼,但限于篇幅,以及考虑到我国目前特殊儿童教育发展的现状,我们只论及己有特别安置的少数几类儿童,即超常儿童,弱智儿童,耳聋儿童和视盲儿童,在此,有一点需特别加以说明的,就是超常儿童的教育问题。我国虽有极少数的超常儿童就读于大学的少年班,但从我国的教育体系而论,他们并不列为特殊教育的对象。也就是说,我国的特殊教育对象只是狭义上的特殊儿童,即残疾儿童。
三、特殊儿童的教育
为了满足特殊儿童的特殊学习需要而设计的教育即为特殊教育。
相对普通教育而言,特殊教育更加注重儿童个别间与个别内在差异的存在。学者们指出,个别间的差异是做为能力分班或特殊分班的依据,而个别内在差异则专为特殊儿童提供个别化教学方案的依据。特殊教育的各种设施,要以适合个别化教学为原则。事实上,也只有通过个别化教学,才能满足特殊儿童的独特需要。因此,个别化教学乃是特殊教育实施的指导原则。
特殊教育不同于普通教育之处,主要是对特殊儿童作出不同的安置。目前,发达国家常见的安置形式大约有以下几种:
1.普通班 即把问题较轻的特殊儿童安置在普通班中随班就读。
2.普通班加巡回辅导 即把特殊儿童安置于普通班中,而由巡回辅导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特殊儿童提供部分时间的教学,或对普通班级教师进行咨询,商讨特殊儿童的辅导策略。
3.普通班加资源教室(resource room)所谓资源教室乃是学生于特定的部分时间前去接受特殊协助的一种教学环境。资源教室的目标在于为学生与普通班教师提供教学的支援,所以也称作“支援班”。资源教室的招收对象,主要是轻度残疾儿童。也有超常儿童。
4.特殊班加少量普通班 在这种安置形式下,儿童大部分时间在特殊班学习,小部分时间和正常儿童在一起学习。
5.特殊班 这是将教育需要相近的特殊儿童集中在一个班受教育的安置形式。特殊班附设在普通中小学里。这种安置形式的对象为轻度和中度的残疾儿童。它可能成为本世纪内我国发展特殊教育的主要形式。
6.特殊学校 在西方,此种安置形式又可分为住宿学校和日校两种。在我国,则同一特殊学校中住宿和走读两类学生并存。我国目前绝大多数的特殊儿童都被安置在特殊学校中。这种安置形式,有其局限性,因为它把特殊儿童与正常儿童隔离开来,被认为是最受限制的教育安置。但安置重度的或多重残疾的儿童仍是适宜的。
四、我国特殊儿童教育现状及发展趋势
中国古代的一些思想家、学者以及农民起义的领袖都曾呼吁国家和社会对残疾人应负有照顾的责任。然而特殊教育的设施在古老的中国一直没有建立。到了近代,由于外国传教士来到中国,才于1874年在北京建立了第一所盲校,1887年在山东建立了第一所聋校。但是,直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的政治和经济发展没有为特殊教育事业创设良好的发展条件。因此,我国的特殊教育长期处于缓慢渐进的发展状态。从特殊儿童的入学率,特殊教育的门类、层次,教育理论,教育科研,教育设施。师资培养,以及现代化教育手段的运用等诸方面来看,都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
据《中国残疾人》杂志1989年第2期报导,我国有600多万残疾学龄儿童,其中只有5万2千人入学,盲、聋和弱智儿童的入学率尚不足6%。我国目前已设立的特殊教育门类只有聋教育,盲教育,弱智教育和行为问题儿童教育(工读教育)等四种,而工读教育尚未纳入特教范畴。在教育层次上,各类特殊教育基本上属于小学阶段。
自1978年以来,我国的经济改革给社会带来了活力,同时也使全社会都越加认识到祖国富强与教育的关系,国家对教育更加重视,特殊教育也因之有了较快的发展。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特殊教育的门类增加 已由原有的聋教育、盲教育增加了弱智教育(文革前,我国少数城市也曾设立过弱智儿童学校,但为数很少,文革中全部停办了)。此外,还有了超常儿童的教育,如大学里的少年班。
2.教育层次增多 原有的盲、聋学校,基本上属于小学阶段的教育,现在已有了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及高等教育。
3.突破了单一模式的办学形式 除了特殊学校外,近年来也开始设立特殊班,以及混合式的特殊学校。
4.有了培养特教师资的基地 目前我国有三所重点师范大学有特教专业,此外,还有几个省设立了中等特教师范学校及特师班。
5.设立了特教科研的学术团体及专门机构 1982年在中国教育学会中分设了特殊教育研究会,从而肯定了特教在学界中的地位。
1988年在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成立了特殊教育研究室,从此我国有了专职的特教科研人员及机构。此外还建立了综合性的特教研究中心。
6.重视对家长的教育 自1986年开始,中华聋儿语言听力康复中心向聋儿的家长开展了函授教育,这样,聋儿早期可望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
7.加强了教材建设 由国家教委组织各地有经验的教师,逐步编写了几门主要课程的聋校教材,并由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编辑出版了《中国聋人手语》。
8.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 近年来,特教经费有了增加,社会各界也以各种形式给予特殊学校一定的资助。
9.国际间的交流日渐增多 我国已派出留学生、访问学者赴发达国家学习和进行学术交流,参加学术会议,派考察团出国考察。同时,也邀请了外国专家来我国讲学。图书资料的交流也随之增多。
10.着手特教立法 在我国的宪法上,以及具有法律形态的政府颁发的有关文件中,都规定了对残疾儿童的教育问题。
1988年由国家教委和残疾人联合会草拟了《残疾人教育条例》,各地也在积极制订残疾人教育的地方性法规或条例。
总体上看,鉴于我国特殊教育起步晚,发展慢,目前正处于大力发展的时期。如何加快发展的步伐,从世界特殊教育发展的潮流中借鉴有益的经验是十分必要的。自七十年代以来,首先在西方国家后来波及其他地区,特殊教育方面兴起了一股潮流,一般称为“回归主流”(mainstreaming),即尽量使残疾儿童与正常儿童在一起受教育。这样做的目的,是避免将残疾儿童放在一个隔离的环境中受教育,可以增加残疾儿童与普通儿童交往的机会,从而更利于培养残疾者过独立生活的能力。
就我国特殊教育今后发展的趋势来看,也将与这股潮流汇合。国家教委已确定,必须改革过去单纯举办特殊学校的单一模式,实行多种形式办学。就是说,在办好特殊学校的同时,要有计划地在一部分普通小学附设特殊班或吸收能够限班学习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
我国学者陈云英博士曾就这一问题提出她的见解,她认为:特殊教育应以在普通学校设立特殊班为主,再从这个层次向两边发展,逐渐在普通班中附加特殊教育辅导,以及设立特殊学校,未来特殊学校仍需要办,但招生应以中度及重度残疾儿童为主,同时不是在量上而是在质上求发展,也就是说,特殊学校应有其代表性,成为提供信息、经验的教学示范中心。这一见解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