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育权是教师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的教育权主要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专业性活动中享有的自主性权利。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学生、教育评价等方面的权利,都属于教师教育权的范畴。本人认为,这里所说的自主性权利,应当以教学目标为最终的目的,以合法、有效、道德为基础,以教书育人为出发点。
本案中,学校在调查时已经发下,李某“不认真研究本专业知识,课前不备课或备课很简单,课堂教学效果不好。教育组多次找他谈话,组织有关教师听他的课,但李某不接受对其教学工作的检查,甚至在成绩评定时,有意评低对他有意见学生的成绩,个别的甚至有意评不及格。”
从李某的上述表现可见,李某在教学时不认真研究本专业知识,课前不备课或备课很简单。这些说明李某在专业知识方面和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