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尚书是干什么的 另 尚书 侍郎 是不是指同种官职的高低程度不同呢

如题 费解
2025-03-04 12: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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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汉代 汉代的尚书粗具分曹办事的规模。西汉初年分为四曹,通掌图书、秘记章奏之事,其一为常侍曹,主丞相御史公卿事;其二为二千石曹,主刺史郡国事,其三为民曹,主吏民上书事,其四为主客曹,主外国夷狄事。汉成帝时,又置三公曹,主断狱,成为五曹。至东汉光武帝时,以三公曹主岁尽考课诸州郡事,改常侍曹为吏部曹,主选举祠祀事;民曹主缮修功作盐池园苑事;客曹主护驾羌胡朝贺事;二千石曹主辞讼事;中都曹主水火盗贼事,合为六曹。加上尚书令,仆射,合称“八座”,这些只不过是为了处理公文的便利而已,没有真正行政实权。 三国 曹魏有五曹,即吏部、左民、客曹、五兵、度支,加上尚书令和两仆射也称“八座”。 晋朝 晋置吏部、三公、客曹、驾部、屯田、度支六曹,而不设五兵。晋武帝咸宁二年(公元276年)省驾部。四年省仆射,又置驾部,太康中,有吏部,殿中及五兵,田曹、度支、左民六曹,无驾部、三公、客曹。晋惠帝时,增置右曹,但也称为六曹,此时省何曹,史籍记载不清楚。东晋时,有吏部、祠部、五兵、左民、度支五尚书。祠部尚书常与右仆射通职,没有固定设置,经常以右仆射兼任祠部尚书;如右仆射缺,则以祠部尚书代行其职。 隋朝 隋代的尚书省地位很高,管理全国政务。《隋书百官志》说:“尚书省,事无不总”。这句话说明了尚书省在中央最高行政机构中权力之大,地位之尊。当然,这并不是说尚书省包揽一切。尚书省的总官署名叫尚书都省,置尚书令、左右仆射各1人,总领吏部、礼部、兵部、都官(开皇三年改刑部)、度支(开皇三年改民部)、工部等六部。六部长官是尚书,与尚书令、左右仆射合称“八座”。吏部掌文官选授考课,吏部尚书绞吏部侍郎2人,主爵侍郎1人,司勋侍郎2人,考功侍郎1人。礼部掌学校、礼乐。礼部尚书统礼部。祠部侍郎各1人,主客,膳部侍郎各2人。兵部掌军籍舆马,兵部尚书统兵部,职方侍郎各2人,驾部,库部侍郎各1人。都官掌刑政司法,都官尚书统都官侍郎2人,刑部,比部侍郎1人,司门侍郎2人。度支掌财税出纳,度支尚书统领度支。户部侍郎各2人,金部、仓部侍郎各1人。工部掌工程建造,工部尚书统工部。屯田侍郎各2人,虞部、水部侍郎各1人。六部共24曹36侍郎,分司曹务,直宿禁省。尚书省的长官为尚书令,实际上一般不授人,隋代只有炀帝时的杨素因为有翊戴之功,又平定了汉王谅,方进位尚书令。但是炀帝对他“外表殊礼,内情甚薄”。他有病,炀帝虽然频频遣名医赐药,“然密问医者,恒恐不死”。所以隋代尚书省长官实际上是左右仆射(从二品)。其中左仆射判吏部,礼部,兵部,兼掌纠弹;右仆射判都官,度支,工部,兼知财政用度。仆射的属官有左右丞各1人,都事8人。炀帝时把都事拨到六部去了,另增设左右司郎各一人来代替,他们就是唐代左右司郎中的前身。隋代尚书是一个机构完整的中枢政务部门,与前代大不相同。“侍郎”掌一“司”之事,与后代的“侍郎”不同。 唐朝 刑部掌律令、刑法、徒隶并平议国家之禁令。其属有刑部、都官、比部、司门四司。其中刑部郎中、员外郎掌律法,按覆大理寺及天下上奏诸案件,为尚书、侍郎之副贰。凡是审理大案件,可用尚书侍郎之名义与御史中丞、大理卿组成“三司”,共同参议。国家发布大赦令,可代表刑部召集囚徒宣布赦免名单;都官郎中、员外郎,管理俘虏,奴隶的簿录,给以衣粮医药,并审理其诉讼事件;比部郎中、员外郎负责通会内外赋敛、经费、俸禄、勋赐缺乏物资,以及军用物资、器械、和■等事;司门郎中、员外郎,管理门禁关卡出入登记,以及各地上缴失物的处理。 六部长官称为尚书,正三品,副官为侍郎,正四品下(吏部侍郎正四品上)。唐初以来,尚书的地位很高,据《通鉴》开元二十四年的记载:“惟旧相及扬历中外有德望者乃为之”。正因为如此,尚书实际上成为高官权臣的兼职,不能具体处理本部事务,这自然就被架空而失去实权。唐代六部尚书分为三行:吏、兵为前行;刑、户为中行;礼、工是后行。各部官员的迁转就是按照这个次序的,由后而中而前的,所以担任某部尚书,并不等于熟悉这部的职务,而只是由于资格的关系。因此,中唐以后,六部尚书基本上成为官员迁转之资,其官称只代表一种身分,而不一定说明所任的职务。这就是宋代六部等于虚设,而另以其他机构代替六部的由来。 宋朝 刑部:宋初刑部是最高司法机构之一,主管全国刑政,并审复大理寺所定大辟案件。太宗时,创设审刑院,将刑部审复权拨归审刑院,审刑院成为全国另一最高司法机构。神宗时,撤销审刑院以及纠察在京刑狱司,将其审复等权归还刑部,从此,刑部的职权大为扩大,主管全国刑法、狱讼、奏谳、赦宥、叙复等事。设刑部尚书一员,侍郎二员;郎中和员外郎,本部各二员,都官、比部、司门等司各一员。本部郎中和员外郎,又分左、右两厅,厅各二员,左厅掌管详复,右厅掌管叙雪。 刑部尚书(侍郎 郎中 员外郎 都官郎中 员外郎 比部郎中 员外郎 司门 郎中 员外郎) 唐、虞之时,士官以正五刑;《周礼 秋官》大司寇,掌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盖其任也。汉成帝时,尚书初置二千石曹主郡国二千石,又置三公曹主断狱。後汉光武改三公曹主岁尽考课诸州郡政;二千石曹掌中都官、水火、盗贼、辞讼、罪法,亦谓之贼曹,重於诸曹(《华谭集?尚书二曹论》曰:"刘道真问:'薛令长在吴何作?'答曰:'为吏部尚书。'问曰:'吴待吏部,何如馀曹?' 答曰:'并通高选,吏部特一时之俊。'刘曰:'晋、魏以来俱尔,独谓汉氏重贼曹为是,吴、晋重吏部为非。'薛君曰:'八座秩同班等,其选并清,宜同一揆,若人才或多或少,选例难精,如不得已。吏部职掌人物,人物难明。谓吴、晋为得。君何是古而非今?'刘难曰:'今吏部非为能刊虚名、举沈朴者,故录以成人,位处三署,听曹探乡论而用之耳,无烦乎聪明。贼曹职典刑狱,刑狱难精,是以欲重之。'答曰:'今之贼曹,不能听声观色以别真伪,县不能断谳之尚书也。夫在狱者率小人,在朝者率君子。小人易检,君子难精。俱不得已,吏部宜重,贼曹宜轻也。'")。魏青龙二年,置尚书都官郎,佐督军事。晋复以三公尚书掌刑狱。宋三公、比部皆主法制;又置都官尚书主军事、刑狱,领都官、水部、库部、功论四曹。齐、梁、陈并有都官尚书。後魏亦有都官尚书。北齐都官统都官(掌畿内非为得失)、二千石(掌畿内得失)、比部、水部、膳部五曹;又有三公曹,掌诸曹囚帐,断罪,赦日建金鸡等事(又掌五时读时令),属殿中尚书。後周有秋官大司寇卿,掌刑邦国;其属官又有刑部中大夫,掌五刑之法。隋初有都官尚书。开皇三年,改都官为刑部尚书,统都官、刑部、比部、司门四曹,亦因後周之名。唐因之。龙朔二年,改刑部尚书为司刑太常伯,咸亨元年复旧。武太后改刑部为秋官,神龙初复旧。天宝中改为宪部,至德初复旧。总判刑部、都官、比部、司门事。 侍郎一人(《周官》小司寇中大夫,盖今任也。後周依《周官》。至隋炀帝置刑部侍郎,唐因之。龙朔二年改为司刑少常伯,咸亨元年复旧。他时曹名或改而官号不易。掌律令,定刑名,案复大理及诸州应奏之事), 郎中二人(《周官》大司寇属官有士师下大夫,盖今任也。汉尚书有三公曹,後汉有二千石曹,魏有都官曹,皆掌刑法、狱讼之事。历代沿革具《尚书》中。或为侍郎,或置郎中,例在《吏部郎中篇》。後周有小刑部下大夫,属秋官府。隋初置刑部侍郎,炀帝除"侍"字,又改为宪部郎。武德三年,改为刑部郎中。龙朔二年,改为司刑大夫,咸亨元年复旧。与侍郎同),员外郎二人(隋文帝置刑部员外郎,炀帝改为宪部承务郎。武德三年,改为刑部员外郎。其後曹改而官不易)。 都官郎中一人(汉司隶校尉属官有都官从事,掌中都官不法事。後汉又改尚书二千石曹,掌中都官、水火、盗贼。魏青龙二年,始置尚书都官郎,佐督军事。晋、宋尚书都官兼主刑狱。历代事具《尚书》中,其官例在《吏部郎中》注。後周则曰司厉。隋初为都官侍郎,掌簿录、配役、官私奴婢、良贱诉竞、俘囚等事。炀帝除"侍"字,置员外二人。武德三年加"中"字,减一人。龙朔二年,改为司仆大夫,咸亨元年复旧。掌簿敛、配役、官奴婢簿籍、良贱及部曲、客女、俘囚之事),员外郎一人(《周官》曰司厉下士,盖并今任也,後周依焉。隋改置与户部同)。 比部郎中一人(魏尚书有比部曹,晋因之。宋时比部主法制。齐、梁、陈皆有比部曹,後魏亦然。北齐掌诏书、律令、句检等事。後周曰计部中大夫,盖其任也。隋初为比部侍郎,炀帝除"侍"字。武德中,加"中"字。龙朔二年,改为司计大夫,咸亨元年复旧。天宝十一载,又改比部为司计,至德初复旧。掌内外诸司公廨,及公私债负、徒役公程、赃物帐,及句用度物)。 员外郎一人(改置与户部员外郎同)。 司门郎中一人(《周礼?地官》有司门下大夫,掌授管键启闭。历代多阙,至後周依《周官》。隋初有司门侍郎,炀帝除"侍"字。武德三年,加"中"字。龙朔二年,改为司门大夫,咸亨元年复旧。掌门籍、关桥及道路、过所阑遗物事)。 员外郎一人(《周官》有司门上士,後周依焉。後改置与户部同)。 宋刑部判部事二人,以御史知杂以上或朝官充。淳化二年,以刑部覆大辟案,增置审刑院(知院事一人,以郎官以上至两省充,详议官以京朝官充。掌详谳大理所断案牍而奏之。治所在右掖门)。凡四方以刑狱来上,则谳於审刑院。大中祥符二年,置纠察在京刑狱司(纠察官二人,以两制以上充。详正 奏在京刑禁徒以上罪者)。 元丰三年,并归刑部。五年,官制行,刑部始专其官。侍郎:旧制,定夺、审复、除雪、叙复、移放,尚书专领之。若制勘、体量、奏谳、纠察、录问,长贰通治之。中兴,长贰互置。隆兴常置一员。淳熙依崇宁专法,奏狱及法令事,请大理寺官赴部共议。郎中:二人,分左右厅,掌详覆、叙雪之事。建炎时,郎中二员,职无分异。绍兴时,诏依元丰旧法,分厅治事,左以详覆,右以叙雪,使官各有守,人各有见,参而任之。都官:掌在京百司吏职补换更替;或以功过展减磨勘,则依条制行之;诸路州军编配羁管等人,置册以记其在亡。建炎三年,诏比部兼司门。隆兴初,诏都官、比部各置一员。自此都官兼比部、司门之事。比部:掌句稽文帐,周知百司给费之多寡。凡诸仓场库务收支,各随所隶,以时具帐籍申上,比部驱磨审覆而会计其数。诸受文历每季终取索审 事,故住支及赃罚欠债负则追索填纳,无隐昧则句销除破。司门:掌门关、津梁、道路之禁令;凡所过官吏、军民、商贩出入,稽其诈伪。 元明清刑部尚书的职能变化基本不大。

回答2:

掌管全国司法和刑狱的大臣,明代为正二品,清代为从一品。刑部尚书,中国古代官职,公检法司四长合一的职务。
隋唐时,三省同为最高政务机构,一般中书省管决策,门下省管审议,尚书省管执行,三省的长官都是宰相。中书省长官称中书令,下有中书侍郎、中书舍人等官职;门下省长官称侍中,下有门下侍郎、给事中等官职;尚书省长官为尚书令,下有左右仆射等官职。尚书省下辖六部:吏部(管官吏的任免与考核等,相当于组织部)、户部(管土地户口、赋税财政等)、礼部(管典礼、科举、学校等)、兵部(管军事,相当于国防部)、刑部(管法刑狱,相当于司法部)、工部(管程营造、屯田水利等)。各部长官称尚书,副职称侍郎,下有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职。六部制从隋唐开始实行,一直延续到清末。
三省: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
六部:吏部、礼部、兵部、度支(后改为户部)、都官(后改为刑部)和工部; 每部各辖四司,共为二十四司。
职能:审定各种法律,复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会同九卿审理“监候”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审理京畿地区的待罪以上案件。刑部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是按省设司。清代刑部各司除分核本省刑名外,职掌他省及衙门的部分文书收发和某些日常政务。此外,清设督捕司,掌督捕旗人逃亡事;秋审处,掌核秋审、朝审各案;减等处,掌汇核各省及现审各案之遇赦减等事;提牢厅,掌管狱卒,稽察南北所监狱的罪犯,发放囚衣、囚粮及药物等;赃罚库,掌收放现审案内赃款及没收各物件,并保管本部现银及堂印;赎罚处,掌罚罪事;律例馆,掌修订法律。
刑部在唐代一般设有:尚书一人,正三品;侍郎一人,正四品下。掌律令、刑法、徒隶、按覆谳禁之政。其属有四:一曰刑部,二曰官都,三曰比部,四曰司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