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性法律是指有普通立法机关一朝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而宪法的制定必须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和修改),以宪法规范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宪法性法律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带有宪法内容的普通法律,如选举法、国家机关组织法等:另一种是带有宪法内容而经国家立法机关依法赋予其法律效力或重新进行解释的某些政治性文件或国际协议、地区性盟约。
宪法性法律在成文法国家如我国,是宪法典的补充,有时候还是宪法规范的重要表现形式,有时还是宪法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在不成文法国家如英国是国家宪政体制存在和运行的基本依据。
宪法性法律的法律效力不及宪法典,制定和修改程序与宪法典不同,宪法性法律包含一定的国家根本问题。
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宪法规范存在其中,但形式上又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以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文件。在我国,选举法、国旗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等都是宪法性法律。
关于“宪法性文件”名词解释: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
法律
效力。
成文宪法:是指在一个国家中用名称为宪法的成文法典来表现的各种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
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87年美国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