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进项税额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营改增”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应当提供书面合同、付款证明以及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等凭证。其准予扣缴的增值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简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否则,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一般纳税人认定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应当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营改增”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