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规则》第六章规定注解土地登记有以下情况:
第五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第五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
第五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
第五十七条 土地他项权利终止,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他项权利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第五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未按照本规则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扩展资料
土地证注销程序如下:
1、申请登记是本辖区范围内土地。
2、注销土地权属情况合法,证明材料齐全。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撤销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原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期满之日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证书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撤销销登记。
5、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原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者应当持原土地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权撤销登记。
6、土地他项权利终止,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他项权利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他项权利撤销登记。
7、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未按照本规则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撤销土地证书。
参考资料来源:铁岭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