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林权证等证书,是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更好地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对此,法律和有关中央文件中均有规定。如森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草原法也作了相同的规定。1997年,中央文件曾指出,延长土地承包期后,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农户颁发由县或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0年又规定,全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已基本结束,没有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必须尽快发放到户。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签订承包合同以及发证等土地承包的管理工作,全国还没有统一的规范,主要是按照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进行。我国农村的实际做法是,由县、乡两级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合同以及发证的具体工作。目前全国延包工作已基本结束,绝大多数地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为了简化程序,进一步减轻农民的负担,根据现实情况,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之后再进行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目前,有些地方和部门不顾国家三令五申,随意向农民伸手,面向农民的各种收费、集资、罚款和摊派项目多、数额大。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在这种形势下,为了防止登记机构利用负责承包经营权登记的便利条件,随意提高登记收费标准或者乱收费,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这样,有利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