杞县社保局办理的慢性病医保条件

2025-02-25 21: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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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医保不需要年年申请,待遇期为5年,第5年须进行重新申请鉴定。
异地居住的慢性病人员,可将已选择备案的居住地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本人门诊特殊慢性病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并报所在统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
异地申报门诊慢性病的人员,可于每年年初按规定申请变更定点医疗机构。在其选择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开具的检查、治疗、药品,需本人先行垫付医疗费并留存相应的发票、检查报告单、处置单及处方,于当年11月下旬将门诊医疗费票据上报至原单位或社区街道经办人处,由经办人到社保局审核报销。
患多种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最多申请鉴定享受两种慢性病待遇。待遇期内有意愿变更已批复慢性病病种的,须年初主动停止相应病种的慢性病报销待遇,待新病种批复后才能办理变更手续。
门诊特殊慢性病实行全兵团统一的《兵团职工医保门诊大病、门诊慢性病统筹支付用药范围》和《兵团职工医保门诊大病、门诊慢性病诊疗项目范围》,并由兵团根据有关情况适时统一调整,范围内的药品和项目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异地安置和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经申请鉴定符合鉴定标准的,享受与统筹区内参保人员相同的门诊慢性病待遇。
申请人须提供异地或本地二甲以上医院住院病历资料,通过原单位或原托管、居住街道社区申报,申请鉴定资料经审核需复查体检的,申请人须按时到达师市指定的体检医疗机构参加体检(暂时不开展异地体检鉴定),年度内未能按时参加体检的申请人按不予确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