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医疗设备核心产品是否需要明确?

2025-02-24 00:4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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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需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提出了“核心产品”的概念,其用意在于解决当多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时,出现使用同一品牌产品进行投标的问题。如果项目需求为单一产品采购,例如采购内容为医疗设备、消防产品、办公软件等,则无需考虑“核心产品”问题。只要投标人所投的医疗设备、消防产品、办公软件等为同一个品牌的,就可以根据规定进行评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