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的说法都不正确。三人在开办合伙企业时虽然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亏损,但该约定不对外部产生效力,对外三人仍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另外,乙虽然提前退出了合伙企业,但其在退出时没有对企业债务进行合理承担,因此现在仍应对原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所以,丁有权要求甲乙丙三人共同偿还债务,也有权要求三人中的任何一人偿还全部债务。甲乙丙三人中的任何一人在偿还债务后,有权依据约定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部分向其他两人追偿。
1、这是一个合伙企业承担责任问题,他们三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使内部有约定,也不能对抗第三人,除非甲乙丙与丁书面约定;
2、甲丙承担无限连带,而乙承担在他退伙前的债务,也是无限连带;
3、债权人可以同时请求三人或者其中任何一人承担债务。
我对国际商法是真的不懂,但是我知道楼上的都是按中国民法答的,所以答案不能采信。国际私法倒是有规定,看行为地的法律如何规定的(个人意见也许就是胡诌)。看看书吧。我们是真的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