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为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
第一条: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第五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的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发放给企业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适用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
每月应缴税额=奖励总额/7个月 再看对应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是哪一级的
应交个人所得税=奖励总额*对应税率-对应速算扣除数
如: 发放1-7月奖励总额为 7000元
每月应缴税额=7000/7=1000
1000元对应税率为3% 速算扣除数为0
应交个人所得税=7000*3%=210元
不可以,这是退休之前的收入,应该折回每个月计算税金,然后合并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