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条 不可抗力
19.1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签约双方都可免除担负义务。
19.2 根据ICC500的规定,不可抗力可以理解为自本合同签署后,从初始销售方所在地-巴西至最终购买方国家,沿途所发生的火灾、爆炸、飓风、水灾、地震及其他类似的自然灾害、战争、流行疾病、军事行动、恐怖主义、暴动、叛乱、罢工、工业风潮、政府禁运或其他无法预见的事件;这些事件是超出双方可控制的,而且经过合理努力也无法避免造成延误或妨碍双方履行各自的义务。
19.3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如果遭遇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其义务,必须在事件发生日的7天之内通知另一方,通知书应附上当地工商业联合会的确认证书,包括该事件的情况和预计事件的持续时间。没有采取通知行动的一方将不能被免除其合同规定所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