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含研究生)招考工作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分省(区、市)录用的办法。每年定期统一组织笔试,分省(区、市)确定录用计划、划定分数线、组织面试、体检、考察和录用。
2、制定录用计划。各省级公安机关综合考虑当年部属公安院校本地生源和本地公安院校毕业生规模,按照当年本地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计划的一定比例编制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录用计划,主要充实到执法勤务机构。录用计划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3、报名与资格审查。招考对象为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报考人员应当符合人民警察的招考资格条件。省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资格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在公安院校进行公示。公安院校要如实提供有关信息,配合做好有关工作。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对资格审查工作进行监督。
4、统一组织笔试。每年统一组织笔试。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按一定比例合成笔试总成绩。公共科目试题由国家公务员局负责组织命制,专业科目试题由公安部负责组织命制。考务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