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时机,以及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时机,均要求临床治疗效果相对稳定,受害者手指骨折钢针内固定,钢针没有取出之前,对手指功能丧失状态难以确定,不属于临床治疗效果稳定状态,不可以进行伤残程度的鉴定。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2 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