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12333咨询得知:对于公司扣除员工所有工资的情况,公司不能扣除超过员工工资的20%,如果员工确实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单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