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如果出口公司仍然希望继续合作的话,拦野纳建议最好双方协商解决问题。但是本案的教训,我觉得是很有必要总结的。
第一,合同中关于品质的规定。这是合同的重要项目之一,如出口公司所言,如果大货品质同来样,那么必须明确在合同中提出。并且必须妥善保简没留原样,以备日后发生争议的时候作为凭据。
第二,合同中,应该明确规定仲裁机构和争议脊察解决方案,这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条。
我总结的就是这些。希望有所帮助。
应该赔偿
吸取教训 我就总结出三点
1 “我某出口公司A对英国B公司圆雀按每公吨90英镑CIF利物浦成交橘扒早某农产品一批”
贸易方式 应为FOB
CIF 国际贸此搜易 术语 指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CIF 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2 “向买方寄送过样品,订约后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一致”
3 “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合同中应注明检验检疫的标准参照 我方或者是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