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劳动派遣的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受伤如何处理?

2025-04-30 15: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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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派遣的劳动者在履行职务的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就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来讲,用工单位承担的应是无过错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应是过错推定责任。即劳务派遣单位在被派遣劳动者选任上有过错,并且该过错与被派遣劳动者的侵权行为有直接关系的,劳务派遣单位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回答2:

按工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