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犯人和其他犯人一起关押在看守所劳动号里面强制劳动,如果偷懒要加刑甚至受体罚。
公安部2005年《关于做好撤销拘役所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为全面规范对被判处拘役罪犯的刑罚执行工作,撤销拘役所,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对留在看守所执行的拘役犯,在管理上也与未决犯分管分押;凡有劳动能力的,都要组织他们参加生产劳动,并对他们进行认罪服法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