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本地户口做担保是不是违法的

2025-03-07 05: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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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这样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但却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保障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首先,从法条原文上来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其中, “招用”二字体现了该条适用的特殊时间段,对照该条所处的位置:处于“劳动合同的订立”的章节下,可以推知,立法原意在于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向其收取财物,而未明文对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后,或招用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人做出限制;根据第84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看出,法律对提供担保人行为的法律责任并没有规定。即使被认定无效也并无惩罚措施。
其次,从法理上来看,
1、《担保法》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劳动关系中的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具有从属性,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因此,他们不应属于担保法的调整范畴。
2、在劳动关系中设定的“担保”时,“债”并不存在,主债务种类、数额等问题尚不明确。同时,这种所担保的“债”,是指被招用的劳动者在工作中给用人单位所造成的损失,有些甚至是被招用的劳动者的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并非是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债。
因此,这样的“担保合同”所指向的“主合同”,约定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而是企业内部的管理工作。所担保的内容不是要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是要保证被担保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损害企业的利益。也即,这样的“担保合同”不符合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即使发生争议,用人单位也无法通过诉讼方式要求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
1、用人单位在需要劳动者提供担保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否则将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需要员工提供担保的,宜在该员工已通过企业规定条件的试用期考核并正式办理转正手续后才实施;
3、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本地户籍亲友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作为紧急联系人,作为员工档案保存;
4、可以对担保人的户籍、收入、担保意愿等进行当面核实,录音存证或直接向担保人收取“风险抵押金”等财物。
5、在被招用的劳动者在履行职务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将此时的财产损失参照一般侵犯财产权案件处理。通过与劳动者和担保人协商,如果担保人同意提供担保的,因此时的损害已经转化为普通债权,属于《担保法》的调整范畴,则这样的担保是有效的,这就保障了用人单位诉请法院要求劳动者或担保人对财产损失的大部分甚至全部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权益。
三、如果用人单位需要担保人出具声明的,可以表述如下:
“本人兹证明,被担保人XXX先生为人品格端正,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准确属实。本人愿于被担保人入职后,向贵公司缴纳风险抵押金 元,并为其提供经济担保,保证其在贵公司工作期间,遵守国家法规及贵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如被担保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贵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实施损害贵公司利益的行为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本人愿意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人同意,届时将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就被担保人应承担的债务,与贵公司另行签订《担保合同》,否则,贵公司向本人收取的风险抵押金将不予归还。”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回答2:

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