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立柱
6.4.1 立柱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铝型材截面开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3.0mm,闭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5mm;
2 铝型材孔壁与螺钉之间直接采用螺纹受拉、压连接时,应进行螺纹受力计算,其螺纹连接处的型材局部加厚部位的壁厚不应小于4mm,宽度不应小于13mm;
3 热轧钢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3.0mm,冷成型薄壁型钢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5mm,采用螺纹进行受拉连接时,应进行螺纹受力计算;
4 对偏心受压立柱和偏心受拉立柱的杆件,其有效截面宽厚比应符合本规范第6.3.1条的相应规定。
6.4.2 上、下立柱之间互相连接时,连接方式应与计算简图一致,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铝合金闭口截面型材的立柱,宜设置长度不小于250mm的芯柱连接。芯柱一端与立柱应紧密滑动配合,另一端与立柱宜采用机械连接方式固定;
2 采用开口截面型材的立柱,可采用型材或板材连接。连接件一端应与立柱固定连接,另一端的连接方式不应限制立柱的轴向位移;
3 采用闭口截面钢型材的立柱,可采用本条第1款或第2款的连接方式;
4 两立柱接头部位应留空隙,空隙宽度不宜小于15mm。
6.4.3 多层或高层建筑中跨层通长布置立柱时,立柱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支承点每层不宜少于一个。
按铰接多跨梁设计的立柱每层设两个支承点时,上支承点宜采用圆孔,下支承点宜采用长圆孔。
6.4.4 在楼层内单独布置立柱时,其上、下端均宜与主体结构铰接,宜采用上端悬挂方式;当柱支承点可能产生较大位移时,应采用与位移相适应的支承装置。
6.4.5 承受轴力和弯矩作用的立柱,其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6.4.5)
式中:
——立柱的轴力设计值(N);
——立柱的弯矩设计值(N·mm)
——立柱的净截面面积(mm2);
——立柱在弯矩作用方向的净截面模量(mm);
——截面塑性发展系数,冷弯薄壁型钢和铝型材可取1.0,热轧钢型材可取1.05;
ƒ
——型材的抗弯强度设计值或(N/mm)。
6.4.6 承受轴压力和弯矩作用的立柱,其在弯矩作用方向的稳定性应符合下式要求:
(6.4.6-1)
(6.4.6-2)
式中:
——立柱的轴压力设计值(N);
——临界轴压力(N);
——立柱的最大弯矩设计值(N·mm)
——弯矩作用平面内的轴心受压的稳定系数,可按表6.4.6采用;
——立柱的毛截面面积(mm2);
——在弯矩作用方向上较大受压边的毛截面模量(mm);
——长细比;
——截面塑性发展系数,铝型材可取1.0,钢型材可取1.05;
ƒ
——型材的抗弯强度设计值或(N/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