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尽管说《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公司的安保义务,但是并不是说业主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的人身财产损失都有权想物业公司主张权利。
物业公司的安保义务主要是治安管理辅助义务、小区社会秩序维护义务、房屋和公共设施的维护与风险防范义务。
目前法律界通说认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安保义务属合同法领域,属约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由此可见,业主被盗与单元门损坏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单元损坏之后物业公司是否及时维修,如果没有及时维修,是否构成违约,并因此导致合同当事人之一的业主财产孙道损失,如果是则物业公司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否则物业公司不当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