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被破坏,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投诉。
草原,依法属国家和集体所有。
属于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
依法登记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附:《草原法》第八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