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惩罚犯罪,同时重视保障人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要求,在刑事诉讼中除了“惩罚犯罪”以外,还要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无罪之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同时,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在重视保障人权方面还作了以下新规定:允许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在起诉阶段就可以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扩大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范围;扩大自诉案件的范围,使被害人享有广泛的直接起诉权,同时将被害人定位为当事人,赋予其与被告人基本相同的诉讼权利,从而有力地加强了对被害人的人权保障;取消了收容审查制度,对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对象、条件、期限等作了科学、明确的规定,等等。这些规定一方面有利于追究犯罪,另一方面也加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二)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机制
与国外许多国家仅将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不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包括侦查、起诉、审判三个环节,进行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这三个机关虽然性质不同,但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地位平等,都属于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其中,侦查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提起公诉有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
同时,在这三个机关分工负责的基础上,我国刑事诉讼法还强调它们之间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并对此作出具体规定:如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等等。
(三)确立了一系列科学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诉讼原则
我国形似诉讼法的许多基本原则符合我国国情,并且为我国所独有:如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依靠群众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等等。
(四)实行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保留了原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职权主义的一些合理规定,如在侦查、起诉阶段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单方面采取侦查、起诉行为;在审判阶段由法官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在庭审中调查核实证据的权利等。同时借鉴当事人主义的有益经验,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在起诉阶段便可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特别是在审判阶段,将法院的庭前审查由实体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从而有效地避免法官先入为主,从而客观审案;庭审中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物证书证首先和主要由控、辩双方进行,法官即使进行这些活动,也只是起到补充作用而已,而且法官只有在庭审过程中对证据有疑问时才可以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此外,控辩双方不仅可以在法庭辩论阶段可以进行互相辩论,而且在法庭调查阶段也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互相辩论。
(五)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
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的人民检察院不仅负责公诉活动,而且具有法律监督职能。具体而言,人民检察院既有权对贪污贿赂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有权对所有公诉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时有权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而且,其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刑罚执行等相关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六)规定了一些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
¬在总结长期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些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诉讼程序:如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审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等等。
希望下面的材料对您有所帮助
1、
刑事诉讼
是实现国家
刑罚权
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
追诉
者(即
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
)的
刑事责任
问题。因此,
刑事诉讼法
与刑法关系密切,学习刑事诉讼法必须对刑法有所了解。
2、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
机关
负责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主要由侦查机关、
检察机关
和
审判机关
负责进行。其中,享有
侦查权
的机关包括:
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
军队
的保卫
部门
、
监狱
和海关总署
缉私局
。在
考试中
,一般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
权限
为考察
重点
。
人民检察院
是唯一享有
检察权
的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权贯穿始终,如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自侦
案件
的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执行监督;等等。人民法院是唯一享有
审判权
的机关。根据第12条规定,审判
阶段
是确定
公民
有罪的必经阶段。因此,
审判程序
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重点。
3.刑事诉讼必须有
当事人
和其他
诉讼参与人
的参加。在刑事诉讼中,
学理
上的通说将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统称为“诉讼主体”,而按
我国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项的规定,
被害人
、
自诉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
的
原告人
和被告人称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第82条第4项的规定里将前述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
辩护人
、、
证人
、
鉴定人
和翻译人员称为“诉讼参与人”。上述三个概念各有其不同的
内涵和外延
,不可混淆。最广泛
意义
上的各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关系是刑事诉讼学习的重点。
4、刑事诉讼必须依照
法定程序
进行。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
程序
进行,这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特征。与其它社会活动不同,刑事诉讼活动是刑事诉讼法的产物。只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活动才具有
法律效力
。因此,刑事诉讼案件的流转程序一直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关心的重点。
法考重点:刑事诉讼法主观题命题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