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签字算担保人吗?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2024-12-04 13:4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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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法律关系你没有描述清楚。
首先,拖欠修车费不应该写借条,因为不是借贷关系,应该写欠条。
第二点,签这个借条的时候,你是债权人一边的还是债务人一边的?
第三点,如果我圈出来的是你的名字,那么你不一定是担保人,因为没有注明你的签名是什么意思,如果是你欠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并且签借条的时候确定你是以担保人的身份签的,诉讼时有可能认定你是担保人。如果你是债权人一边的,与债务人没有关系,那么可以理解为你是见证人。

回答2:

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没有特别注名的属于一般担保人,其享有先诉抗辩权,就是说权利人在没有向法院起诉前,担保人不承担还款责任;在债务到期后6个月没有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担保不在生效。如果注明是连带担保责任的,就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分析
在借条上签字的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果没有注明是一般担保人的,是可以在权利人没有向法院起诉前行使优先抗辩权不承担还款责任。在借条上载明提供担保,此后,如果借款人不能按约归还借款的话,就会出现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此时,担保人如何承担责任,就看当时双方的约定,如果约定连带责任担保,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时还款,但如果约定一般担保,此时必须向法院起诉借款人并且执行不到的情况下,才可以起诉担保人,所以最好出具借条的时候要求担保人写明连带担保。担保人分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两种,担保方式不同,承担的责任不同:1、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回答3:

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没有特别注名的属于一般担保人,他享有先诉抗辩权,就是说权利人在没有向法院起诉前,担保人不承担还款责任;在债务到期后6个月没有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担保不在生效。

回答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