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压器属于高度危险作业,给人造成伤害采无做错责任原则,除非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才能减轻或免除光电厂的赔偿责任,此处几个孩子受伤不能认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光电厂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释〔2001〕3号解释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实践中,电力设施的产权分界点通常如下划分:
(1)低压用户,以用户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最后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2)10千伏及以下高压用户,以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配电室进线套管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3)35千伏及以上高压用户,以用户厂界外或用户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企业;
(4)采用电缆线路供电的用户,以供电点或受电点的电缆接线头为分界点;
(5)供电线路产权属于用户的,以公用供电线路上的分支点或公用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王某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红光机电厂来承担。
由小学生王某的法定监护人与机电厂共同承担责任。
机电厂没有尽到预防未成年人进入危险地区,王某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
该案关键两点:责任比例、假肢赔偿。处理好,应在150万元左右;但是,电击伤案件均为疑难案件。律师
电厂、三个同学和王某法定监护人均承担责任。责任划分需要结合有无警示标志和围墙等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