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指引如下: 一、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1、参保人需须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障分局打印《基本养老参保缴费凭证》一份; 2、参保人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携《基本养老参保缴费凭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没有重新就业参保以及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并到非户籍所地就业参保的,由原参保地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由参保人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待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接收函后,直接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的参保人暂按现行政策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需提供如下资料: 1、参保人须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清晰的复印件一张; 2、参保人须提供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联系或接收证明; 3、参保人须填写《社会保险关系(基金)转移申请表》。 三、在本市范围内变换工作单位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新用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后直接接续原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