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楼主所言“对方违约后于调解生效一年3个月提出再审”,本案应该是对方申请再审,而不是法院依职权再审。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调解书申请再审。
二、对再审裁定不能起诉、上诉、申请再审、申请复议。
三、裁定再审并不等于原调解协议一定会被撤销。
四、要做好再审审理的准备,争取在再审中再打一个胜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裁定再审后,经审理发现申请再审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并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
准备的重点:
1、论证申请再审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
2、论证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法院无权依职权中止。调解,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是当事人对自身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必须尊重。只有裁定书和判决书才可以裁定撤销。而且,生效的法律文书只能撤销,不能中止。中止是诉讼程序的中断,必须在结案前,高解书生效了,就是案件结了,是不能中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