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第25号公告)要求税务机关不再审批资产损失事项。
该《公告》印发时间为2011年4月8日,此前的还要取得税务机关的资产损失的行政审批,在汇算清缴时可以直接扣除相应资产损失,不必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重新办理手续。
你看一下{《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于2011年3月31日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 25号},这个文号的规定内容挺多的。首选看一下你们单位是属于清单申报还是属于专项申报,然后有不同的申报程序
根据不同的资产扣除办法也不一样,一般要先到税务局备案的,如果金额较大,要有专项审计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