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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有关规定:转业干部进济南(青岛)市区安置应具备以下9条之一:
(1)原籍或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济南(青岛)市区的。
(2)配偶随军后取得济南(青岛)市区常住户口满2年的(其他市不受2年的限制)。
(3)未婚的、系独生子女的或父母身边无子女的转业干部,其父母常住户口在济南(青岛)市区的。
(4)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其父母的原籍、入伍地或其父母离退休安置地是济南(青岛)市区的。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者一方转业,任何一方部队驻地是济南(青岛)市区的;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部队驻地是济南(青岛)市区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6)自主择业、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战时获三等功奖励、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因战因公致残的转业干部,其配偶常住户口或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济南(青岛)市区的。
(7)经济建设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
另外,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省会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安置到其他地区所需的条件可咨询当地军转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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