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人格权就是作为一个人不能被剥夺与生俱来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所谓的配偶权)
对人格权的侵犯,受害方除了可以要求损失赔偿之外 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参考资料:宪法 民法通则98—103
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包括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及人格尊严四方面.
具体人格权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及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由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