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不对伤情鉴定的等级有规定的,只对鉴定为轻微伤或者不要求鉴定(明显不构成轻伤的可以不做伤情鉴定)的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的处罚有规定。
规定鉴定等级的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详见:http://baike.baidu.com/link?url=GA_QLj_bM8HjA3BEzwmKkcPoBdeqpEWQmy0HB_EYwsRZaC_O3TfmA_m6qTGGxcQfdv_Tlm2ed88JDIIYVWq5V_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不对伤情鉴定的等级有规定的,只对鉴定为轻微伤或者不要求鉴定(明显不构成轻伤的可以不做伤情鉴定)的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的处罚有规定。
规定鉴定等级的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