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轻伤以上,涉嫌故意伤害罪,属公诉案件。此案已经将嫌疑人拘留,不能再自诉,由检查机关代替受害人进行公诉,当然可以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这个可以由检查机关一并提起,也可以由被害人单独提起。
公诉与自诉的区别在于:简单的说,就是自已去法院告诉,和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刑事案件来说,自诉案件是有一定范围的。对于民事案件,法院采取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因此只能自诉。
根据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类案件一般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但是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受害人也可以提起自诉:
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报案,由检察机关进行公诉;
2、受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或者检查机关最终做出不予追究决定的。
相关法律可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一旦构成刑事案件,都是公诉案件,由检查机关代替受害人进行公诉,当然可以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这个可以由检查机关一并提起,也可以由被害人单独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