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拔山镇石联村修村公路占地时理应赔偿的,这个赔偿是根据当地公布的具体赔偿政策来确定,不同地区、不同年份的赔偿政策也有所不同的。
1、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各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2、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3、补偿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相关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2、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
A.土地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B.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C.地上附着物,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D.青苗的补偿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依照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