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以来,便与中国进行密切交流的日本,对《大明律》十分的重视。日本正德时代,积极购求有关《大明律》的书籍。江户时代的享保时期是研究《大明律》最为积极的时期,如高濑忠敦编著的《明律例释义》十四卷等。日本也由此将《大明律》的理论思想引入该国的法典中。如明治初期的诉讼制度,即反映了《大明律》的有关内容,譬如“听讼回避”、“亲属相为容隐”条的规定,与《大明律》基本相同。正如日本学者宇田尚在《日本文化与儒之影响》中所说的那样:“通观德川时代三百年之法规,抽出其全体之道德要素厥为儒教。”
《大明律》对朝鲜有很深的影响,但朝鲜也不是简单的拿来。在许多方面,朝鲜仍从该国国情、民俗出发,对《大明律》有进行改动和创新,所谓“国时俗事或轻之或重之,或别立新条者多”。这说明朝鲜时代的立法者,在参考《大明律》的同时,又注意如何使之本土化。如在对“干民犯义”罪的处罚上,极端重视礼义的朝鲜便舍弃《大明律》而依唐律论断,因为此罪明律定为“杖一百,徒三年”,而唐律则或流或绞,表现了朝鲜严格奉行违礼从重的原则。与日本相比,《大明律》对朝鲜的影响则更为明显。公元14世纪,朝鲜王朝建立,太祖李成桂在即位的诏书中称:“自今京外刑决官,凡公私罪犯必核《大明律》,追夺宣敕者及谢贴该资产没官者,乃没家产;其附过还职,收赎解任等事,一依律文科断。勿蹈前弊,街衢革去。”《朝鲜经国典》也强调:“今我殿下德敦乎仁,礼得其序,可谓德为治之本矣。其议刑断狱以辅其治者,一以《大明律》为据。”说明此时《大明律》已经成为朝鲜有效的现行法律。之后朝鲜又以洪武二十二年、三十年的《大明律》为蓝本,译成《大明律直解》。朝鲜的法典受《大明律》及《明会典》的影响,可以说是“明律介入朝鲜法,支配着朝鲜人”(《东洋法史》)。
由《大明律》对日本和朝鲜的影响,确证了《大明律》重要的历史地位。可以说,《大明律》是当时东方世界先进法文化的代表,在世界法制史上,《大明律》不失为一部独具特色而又居于当时世界法制前列的重要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