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坚持党委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制。
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制,是《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的工作制度。坚持此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的领导生活中的体现,是增强班子团结,提高班子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对于发挥集体智慧和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有力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着重要意义。一要进一步完善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健全党委工作制度。要发挥好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制度。抓住领导班子决策中贯彻民主集中制的主要关节点,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方针政策性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由党委集体决定。要明确规定党委成员中每个人所承担的具体责任,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二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要根据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已有制度的配套建设,需要补充完善的及时补充完善,需要制定和建立新制度的抓紧制定,力争建立健全一项制度就解决一些相关问题,逐步建立一整套保障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的具体制度。
二、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意识。
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员必须“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才能申请入党。“先锋队”、“先锋战士”、“先进分子”,这是对共产党及广大党员的基本要求。这一要求对于执政的共产党来说,就是要扎扎实实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要对“执政时间越长,面临的执政考验越严峻”有充分的意识。一是执政时间长了,容易产生脱离群众的倾向。二是执政时间长了,容易出现滥用权力的现象。三是执政时间长了,容易失去生机和活力。无产阶级政党夺取政权不容易,执掌好政权尤其是长期执掌好政权更不容易。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我们必须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深刻汲取世界上一些政党兴衰成败的经验教训,更加自觉地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始终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
要切实转变作风。要特别针对“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落实于党的作风建设,通过作风转变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能够面向群众想民情。积极深入基层,特别经常到最困难的地方去,到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到工作推不开的地方去。要能够不图虚名说实话。纠正“只图虚名、不务实效”的坏作风,实事求是反映社情民意,扎扎实实为群众谋利益。要能够心想发展办实事。
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世界观。党的干部的权力来自人民。党的干部只有树立了正确的权力观,才能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每个党员领导干部在行使手中的权力时,都要有强烈的党性意识和责任意识,使权力用于为人民服务。
三、必须坚持按制度办事,防止独断专行。
一些腐败案件,暴露出我们在制度建设上有缺失,也存在制度贯彻执行不严、落实不够、监督不力的问题。痛定思痛,吸取教训,我们必须切实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当前,要抓紧建立健全一整套科学有效的制度体系,关键环节是强化监督,从体制、机制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特别是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监督。强化监督,核心是建立健全内外结合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督机制,把党内监督与各方面监督结合起来,切实做到权力在哪里、监督就到哪里,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如何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约束?首先是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在班子中建立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具体制度和办法,坚决防止先集中后民主、真集中假民主,坚决防止任何个人凌驾于党组织之上,坚决防止个人独断专行。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集体讨论、集体决定。有了制度,就要切实维护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按程序和规则办事,不能造成制度在少数人特别是“一把手”面前苍白无力,要防止把程序当作摆设,把程序当作形式。
四、必须坚持大力打击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必须切实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各级党委和纪委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作为从严治党的重要任务认真抓好,发现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以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坚决制止并及时督促纠正整改。在监督检查中必须明确,遵守和执行政治纪律最基本的要求是坚决维护中央权威,保证中央政令畅通。所有党员都要严格遵守党章的规定,决不允许在群众中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决不允许公开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决不允许对中央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决不允许传播政治谣言。要加大执行政治纪律的力度,对任何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都要按照党章和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切实维护政治纪律的严肃性。对程度较轻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的,要作出组织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党纪国法予以惩处。